職工因為本人原因拒絕單位休年假安排,可能將無法獲得三倍工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本月18日簽署了該部組建以來的1號部令,這個共19條的《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去年底國務院公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細化。
根據(jù)《辦法》,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職工年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假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nèi)對職工應休未休年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對于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辦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此外,對于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進行折算。
《辦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因生產(chǎn)、工作特點而跨一個年度安排職工休年假的,需征得職工同意方可實施。
《辦法》的效力范圍,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包括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